大商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合成树脂期货交割品牌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合成树脂期货交割品牌的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成树脂,包括聚氯乙烯、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和聚丙烯等交易所上市的相关品种。

  第三条 实行品牌交割制度的期货合约,交割品应当是交易所公布的交割品牌的商品。非交割品牌的商品不得用于注册仓单。

  第四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以及相关企业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品牌认定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提交交割品牌申请,交易所对申请交割品牌进行认定。交易所也可视自身发展需要直接认定交割品牌。

  第六条 成为交割品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申请品牌的商标具有合法性;

  (二)所申请品牌对应的产品市场接受度较高;

  (三)所申请品牌对应的产品品质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且稳定;

  (四)所申请品牌对应的产品供应稳定,产品投产年限及产量等达到交易所要求;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交割品牌资格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备良好商誉,近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注册资本、净资产等达到交易所要求;

  (四)是该品牌的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该品牌、被授权申请交割品牌资格;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交割品牌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连商品交易所合成树脂期货交割品牌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三)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承诺书;

  (四)申请品牌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等能证明有权使用该商标的材料或者有权从事交割品牌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反映申请品牌产品外观、标识和包装情况的实物彩照,同时应注明包装方式、材料及规格、商标及标识所在部位;

  (六)申请品牌商品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包括质量控制制度和执行标准等文件、质量检验项目列表、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材料等。

  (七)交易所合成树脂期货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签发的商品测试报告,测试项目必须包含相应品种期货交割质量标准所规定的项目。

  (八)不少于2位业务专人的授权书,其中1位业务专人应为企业部门负责人或以上职务;

  (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十)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所有提供的申请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并以此为准。英文资料可作为附件参考。

  第九条 向交易所提交交割品牌申请的,交易所在审核申请材料、对产品品质及市场接受度进行调研、组织开展对申请企业的实地考察后,做出是否认可交割品牌的决定;交易所做出认可决定的,应当与交割品牌资格申请企业签署协议。

  第十条 对于直接认定为交割品牌的,交易所必须对品牌及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市场销售情况、对期货合约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充分评估。

  第十一条 交易所发布交割品牌认定公告。公告信息包括交割品牌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等。

  第十二条 对于同时提交交割品牌申请和交割厂库申请的企业,对于交割品牌申请和交割厂库申请所需材料中重叠部分,只需提供一份即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经交易所认定交割品牌的交割品牌资格申请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提交企业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经交易所认定的交割品牌申请企业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及时向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一)企业分立、合并、更名、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二)企业5%以上股权发生变更或者企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交割品牌产品的产能、商标、包装规格、包装标志等发生变化;

  (四)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交割品牌商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对其市场接受度进行市场调查。

  第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申请注册仓单的交割品牌货物来源进行核对时,具有交割品牌资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交割过程中发生交割商品质量纠纷时,交割品牌资格申请企业应当配合交易所妥善处理。如果交割商品的质量问题由生产造成的,交割品牌资格申请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具有交割品牌资格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可以暂停或取消其交割品牌资格:

  (一)企业主动申请暂停或取消交割品牌资格的;

  (二)上一年度产量不符合交易所要求的;

  (三)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和十六条规定义务的;

  (四)质量检查结果无法达到交易所要求的;

  (五)发生质量纠纷,企业未能积极配合解决的;

  (六)不配合交易所日常监督管理的;

  (七)市场投诉意见较多的;

  (八)企业发生解散、破产的,或经营发生重大亏损,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

  (九)商品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或者商标权属存在争议的;

  (十)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

  (十一)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被暂停交割品牌资格的,交易所可以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后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交易所可以恢复其交割品牌资格;整改后仍无法达到交易所要求的,交易所取消其交割品牌资格。

  第十九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割品牌、相关生产企业以及品牌升贴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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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4:29:42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合成树脂交割品牌资格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