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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处置业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作为保证金的资产处置业务,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处置条件与方式

  第二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对其提交的作为保证金的资产进行处置:

  (一)会员不能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的;

  (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处置方式为拍卖、变卖和协议折价等,交易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处置方式。

  作为保证金的外汇资金的处置方式为强制换汇,交易所可以将会员的外汇资金转换成人民币。

  第三章 处置通知与资产选择

  第四条  若会员出现第二条所述情形,交易所应当向会员发送资产处置通知(通知发送日记为第T日)。

  第五条 交易所在第T日结算后按照外汇资金、国债、标准仓单的顺序选择需要处置的资产,直至选择的各资产折后金额的总和满足会员的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

  第六条 交易所根据国债的待偿期、发行时间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选择需要处置的国债。同一国债按照折后金额由大到小依次选择。

  第七条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综合考虑标准仓单的流动性、处置效率、注销期限等因素,选择需要处置的标准仓单。

  使用拍卖、变卖等公开处置方式时,交易所可以公布会员交存至交易所的全部标准仓单,由市场参与者根据公布的标准仓单提交申购意向,成功购买的数量以交易所通知为准。

  第八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资产的选择进行调整。

  第四章 外汇资金处置流程

  第九条 第T+1交易日,交易所根据各存管银行外汇资金专用结算账户的余额情况,选择换汇银行,将会员的全部或部分外汇资金按照银行实时汇率转换成人民币。

  第五章 国债处置流程

  第十条 国债拍卖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拍卖申请

  第T日,交易所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拍卖申请。

  (二)拍卖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交易所的申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拍卖。

  (三)拍卖结果通知

  中央结算公司将国债拍卖结果告知交易所,交易所将拍卖结果发送至会员。

  第十一条 采取变卖方式处置作为保证金的国债的,交易所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具体要求和流程按照中央结算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采取协议折价方式处置作为保证金的国债的,交易所与会员、国债持有人协商,协商一致的,交易所和会员共同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具体要求和流程按照中央结算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标准仓单处置流程

  第十三条 标准仓单变卖采取公开竞买形式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变卖公告

  第T日,交易所在官网发布标准仓单变卖公告,告知待处置的标准仓单信息、变卖时间、参与及付款方式等事项。

  (二)变卖保留价

  变卖保留价=第T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折扣比率。

  (三)竞买人参与条件

  竞买人需要先按照标准仓单货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保证金,方可参与竞买,具体比例以变卖公告为准。

  (四)具体流程

  1.申请:第T+1日,竞买人在规定变卖时段内按照公告要求向交易所提交申请。

  2.结果确定:第T+1日,报价时段结束后,如全部买申报总量小于或等于会员相关债务金额,买申报全部成功;全部买申报总量大于会员相关债务金额,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募入,募满为止。低于单笔最低投标量、变卖保留价的申请均无效。

  3.结果通知:第T+1日,交易所在确认变卖结果后,向竞买人发送竞买成功通知。

  (五)交款

  第T+2日,买受人应当将标准仓单货款与预交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划入交易所指定的资金账户。买受人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标准仓单过户

  交易所收到货款后,将标准仓单登记至买受人名下。

  第十四条 采取拍卖方式处置作为保证金的标准仓单的,交易所将发布拍卖通知,告知拍卖人、标准仓单信息、拍卖时间、参与及付款方式、拍卖公告查询途径等。

  第十五条 采取协议折价方式处置作为保证金的标准仓单的,交易所将与会员、标准仓单持有人协商,协商一致的,按照交易所标准仓单转让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在交款后1个工作日内,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发票的具体事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购货单位地址、金额、纳税人登记号等信息通知原标准仓单持有人。原标准仓单持有人应当在标准仓单过户后7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开具发票。原标准仓单持有人未在规定时间开具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部门公布的增值税税率补偿买受人,补偿金额从货款中扣付。交易所可以继续对该会员剩余的标准仓单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标准仓单在处置期间被注销的,交易所有权继续处置该标准仓单对应的货物或提货权。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交易所可以中止作为保证金的资产的处置:

  (一)出现政策调整或市场大幅波动等异常情况;

  (二)交易所认为有必要中止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交易所将资产处置所得款项作为会员的入金处理,并偿付会员的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会员可以对偿付后的剩余资金向交易所提出出金申请。

  第二十条 处置金额不足以覆盖会员相关债务的,交易所按照上述原则继续进行资产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交易所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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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4: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