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者是期货市场的基础、主体和源泉,没有交易者就没有期货市场。我国期货市场以散户居多,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风险识别困难、缺乏对等话语权,期货交易者特别是中小交易者在期货市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由于期货交易杠杆高、风险大、专业性强,对交易者的法律制度安排比较特殊。
第四章从我国国情和期货市场实际出发,系统规定了期货交易者的法律地位、主体分类、适当性原则、要求和义务、权益保障、纠纷解决制度,有针对性地完善了期货交易者相应的制度安排,为保护期货交易者尤其是普通交易者权益奠定了法律基础。这是立法重大创新。
第一,法律地位及其分类。期货交易者既包括套保者,也包括套利者,又包括投机者。第49条第1款规定,期货交易者是指依照本法从事期货交易,承担交易结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51条规定,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交易者可以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第53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其他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适当性原则。第50条第1款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向交易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交易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交易风险;提供与交易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服务。
第三,要求和义务。第49条第2款规定,期货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除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期货经营机构进行。第50条第1款规定,交易者在参与期货交易和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期货经营机构明示的要求提供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提供服务。第52条规定,参与期货交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与其交易合约类型、规模、目的等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权益保障。第54条规定,交易者有权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保证金余额、与其接受服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第55条规定,期货机构、期货交易场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交易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交易者的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第50条第3款规定,期货经营机构违反规定导致交易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58条规定,国家设立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
第五,纠纷解决制度。第51条第2款明确在特定情况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期货经营机构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56条引入调解机制。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行业协会等申请调解。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期货业务纠纷并提出调解请求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拒绝。第57条引入集体诉讼机制。交易者提起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期货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