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发布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指南》(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共同编撰)
1.1 哪些主体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
目前,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下称“备案主体”)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根据我国目前存在的洗钱风险状况,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后续根据情况变化可能对备案主体范围进行调整。
1.2 哪些备案主体承诺后可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
考虑到大部分中小微企业股权(合伙权益)结构较为简单,为减轻中小微企业的填报负担,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备案主体,可以在承诺后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1.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2.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3.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4.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如果备案主体满足上述条件,则可免于备案,仅需在系统中阅读承诺书并勾选确认,大大简化备案填报流程,减轻了中小微企业负担。
【解读】条件1规定了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的中小微企业门槛,由于实践中对中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不一,为便于执行,条件1以注册资本(出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作为中小微企业的门槛,条件1中的“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是指小于或等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条件2要求股东或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条件3强调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可以实际控制或获取收益;条件4强调不存在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可以实施控制或获取收益。 若某公司(合伙企业)满足条件2、条件3、条件4,则根据该公司(合伙企业)的法定登记信息,即可识别其受益所有人。此种情形下,如该公司(合伙企业)为中小微企业,为减轻其填报负担,允许其承诺免报。 如何理解条件3和条件4?例如,对于A公司,自然人张三并非该公司登记的股东,但张三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实际控制了该公司或从其获取收益。此时,存在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未登记为股东的自然人),不满足条件3;存在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协议控制),不满足条件4。故A公司不能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 |
承诺符合免报条件的备案主体应保证承诺内容属实,并在承诺免报选项中勾选确认。如果承诺内容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