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中心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权交易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期货交易管 理条例》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的以期权合约为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根据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能源中心内的期权交易活动。能源中 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做市商、客户、指 定存管银行及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期权合约

第五条 期权合约是指由能源中心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 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 化合约。

第六条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 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 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 码和上市机构等。

第七条 期权合约标的物是指期权合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能源中心上市交易的期货 合约。

第八条 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 入标的期货合约,而期权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 出标的期货合约,而期权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第九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权交易应当以“ ”的整数倍进行。

第十条 期权合约的报价单位与标的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相 同。

第十一条  期权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权合约单位 价格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二条 期权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 停板幅度相同,按照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及当日涨跌 停板幅度计算。

第十三条 期权合约的合约月份是指该期权合约对应的标 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

第十四条  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是指期权合约可以进行 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 期权合约的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 权利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六条 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价格。行权价格间距是指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行权价格间距和行权价格可 覆盖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能源中心规定的其 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 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可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  期权合约交易代码由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代码、合 约月份、看涨(跌)期权代码和行权价格组成。

第三章交易业务

第十九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完成技术系统、业务制 度、风险管理和人员配备等相关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展期权交易。

第二十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 进行期权交易,应当申请交易编码。

第二十一条 期权交易实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交易者适 当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能源中心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期权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做市商管理 的具体内容,由能源中心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 客户可以向做市商询价。询价合约、询价频率由能源中心确定并 公布,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价格是指期权合约每报价单 位的权利金。权利金是指期权买方为获得权利所支付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期权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  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成交量、 持仓量、集合竞价以及成交撮合规定与期货有关规定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指令包括限价指令、立即成 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FAK 指令)、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 撤销指令 (FOK 指令)和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指令。

第二十七条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每次最大下单 数量进行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期权合约挂盘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月份期权合约的挂盘时间在合约中载明;

(二)挂盘期权合约包括一个平值、若干个实值和虚值期权

(三)期权合约上市交易后,能源中心根据其标的期货合约 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按照期权合约的规定, 挂盘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到期日上一交易日闭市后,不再挂 盘该月份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

(四)期权合约挂盘基准价由能源中心确定并公布。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平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等于(或 者接近于)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的期权合约。当两 个相邻行权价格均值等于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格时,取价格较高 的作为平值期权行权价格。实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低于(高于) 平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虚值期权是指行权 价格高于(低于)平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第二十九条 期权合约了结方式包括平仓、行权和放弃。平仓是指买入或者卖出与所持期权合约的数量、标的期货合 约、合约月份、到期日、类型和行权价格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 期权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 卖出标的期货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合约的 方 式

第四章行权与履约

第三十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应 当按照交易业务流程在能源中心办理行权和履约。

第三十一条 在能源中心规定时间内,期权买方可以提出 行权申请或者放弃申请。期权卖方有履约义务,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期权卖方应当 按照合约规定的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标的期货合 约。能源中心可以对到期日行权申请和放弃申请的时间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在提交行权申请时间截止后,能源中心按照 随机均匀抽取原则进行行权配对。

第三十三条 期权合约到期前,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 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提醒客户妥善处理期权持仓。

第三十四条 看涨期权行权与履约后,期权买方按行权价 格获得标的期货买持仓,期权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卖持仓。看跌期权行权与履约后,期权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 卖持仓,期权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买持仓。

第三十五条 到期日结算前,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行权 或放弃申请的期权持仓,能源中心进行如下处理:

(一)行权价格小于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的看涨期权持 仓自动行权;

(二)行权价格大于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的看跌期权持 仓自动行权;

(三)其他期权持仓视作自动放弃。

第三十六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 客户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的双向期权持仓进行对冲平 仓。对冲结果从当日期权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

期权买方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行权获得的双向期 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也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行权获得 的期货持仓与期货市场原有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数量不超过 行权获得的期货持仓量。对冲结果从当日期货持仓量中扣除,并 计入成交量。

期权卖方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履约获得的双向期 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也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履约获得 的期货持仓与期货市场原有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数量不超过 履约获得的期货持仓量。对冲结果从当日期货持仓量中扣除,并 计入成交量。

上述业务的申请时间和具体方式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期权买方行权时,其资金余额应当满足期货 交易保证金要求。

第五章结算业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专用结 算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

第三十九条 期权买方支付权利金,不交纳交易保证金; 期权卖方收取权利金,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条  期权买方开仓时,按照开仓成交价支付权利金; 期权买方平仓时,按照平仓成交价收取权利金。

期权卖方开仓时,按照开仓成交价收取权利金;期权卖方平 仓时,按照平仓成交价支付权利金。

第四十一条 期权卖方开仓时,能源中心按照上一交易日 结算时该期权合约保证金标准收取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期权卖 方平仓时,能源中心释放期权卖方所平期权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能源中心在结算时,按期权、期货合约当日 结算价计收期权卖方的交易保证金,根据成交量和行权量(履约 )计收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和行权(履约)手续费,并对应 收应付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会员的结算准 手续费标准由能源中心确定并公布。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 情况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期权合约结算价的确定方法为:

(一)除最后交易日外,能源中心根据隐含波动率确定各期 权合约的理论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二)最后交易日,期权合约结算价计算公式为:

看涨期权结算价=Max (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一行权价格,最 小变动价位);

看跌期权结算价=Max (行权价格一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最 小变动价位);

(三)期权价格出现明显不合理时,能源中心可以调整期权 合约结算价。

本细则所称隐含波动率是指根据期权市场价格,利用期权定 价模型计算的标的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率。

第四十四条 对于行权或者放弃的,能源中心于结算时减 少各自相应的期权合约持仓,同时释放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由期权行权(履约)转化的期货持仓不参与当日期货结算价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四十五条 能源中心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 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 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期权卖方交易保 证金的收取标准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一)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标的期货合 约交易保证金-(1/2)×期权合约虚值额;

(二)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1/2)× 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

看涨期权合约虚值额=Max (行权价格-标的期货合约结算 价,0)×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

看跌期权合约虚值额=Max (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一行权价 格,0)×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

第四十七条 针对期权交易不同的持仓组合,能源中心可 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第四十八条 期权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停板价格计算 公式如下:

(一)涨停板价格=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 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涨停板的比例;

(二)跌停板价格= Max (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 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跌停板的比例,期 权合约最小变动价位)。

第四十九条 期权合约的单边市是指涨(跌)停板单边无 连续报价,即某一期权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 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 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 且最新价与涨(跌)停板价格一致的情况。

如果某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小于等于当日涨跌停板 幅度,且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最低报价的卖出申报、没 有最低报价的买入申报,或者一有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最 低报价的情况,能源中心不将其按照单边市处理。

第五十条  当期权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时,能源中心不实行强制减仓措施,能源中心认定出现异常情况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时,相应的期权合约 暂停交易。最后交易日期权合约全天暂停交易的,期权最后交易日、到 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第五十二条 标的期货合约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 板幅度时,期权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随之相应变化。

第五十三条 期权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期权合约的持 仓限额是指能源中心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 或者客户的期权合约持仓量规定的最高数额。

第五十四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 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的,各交易编码上 所有期权合约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能源中心关于客户期权合 约持仓限额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期权合约与期货合约不合并限仓。期权合约 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时间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持仓限额。时 间阶段的划分与标的期货合约相同。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的持仓数量 不得超过能源中心规定的持仓限额。期权合约一般持仓的持仓限 额由能源中心确定并公布,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 整。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因期权行权 超出期货持仓限额的,能源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进行套期保 值、套利交易以及从事做市商业务,其持仓限额按照能源中心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 者客户期权持仓的统计方式如下:

(一)同标的看涨期权的买持仓量+同标的看跌期权的卖持 仓量;

(二)同标的看跌期权的买持仓量+同标的看涨期权的卖持 仓量。

第五十七条 能源中心可以对期权合约实行交易限额制 度,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期权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的条 件、应提供材料等,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 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期权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能源中心实行强行平仓:

(一)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 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持仓 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能源中心强行平仓处理的;

(四)根据能源中心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期权交易强行平仓的原则和程序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 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期权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风险警示的情形、 方式等,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按照能源中心其他业 务规则有关规定执行。所有业务规则中的“期货市场”“期货业 ”“期货相关业务”“期货交易”等表述,包括期权业务及相关 活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与能源中心其他业务规则规定不一致 的,适用本细则。

第六十三条 反本细则规定的,按《上海国际能源交易 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年6月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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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5: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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