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州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注册品牌的管理,根据《广州期货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品牌交割制度的期货合约,交割品应当是注册品牌的商品,非注册品牌的商品不得用于注册仓单。
不实行品牌交割制度的期货合约,交割品可以是注册品牌的商品或者非注册品牌的商品。
注册品牌可以免检入库,品种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品牌交割制度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 注册品牌的申请、认可、暂停、取消及日常管理等按照本规定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质检机构以及相关生产企业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品牌注册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提交注册品牌申请,交易所对申请注册品牌进行认定。交易所也可视自身发展需要直接认定注册品牌。
第五条 企业申请注册品牌资格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注册企业应当是国内外相关商品的生产企业;
(二)商品的品牌拥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商标证明;
(三)是该品牌的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该品牌;
(四)具备良好商誉,近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五)所申请品牌对应的商品品质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要求;
(六)生产工艺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达标,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七)所申请品牌对应的商品供应稳定,产品投产年限、产能或产量达到交易所要求;
(八)商品包装规格符合期货品种交割要求;
(九)申请主体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事项,没有逾期未清偿的债务;
(十)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注册品牌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期货交易所注册品牌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申请注册报告;
(三)承诺书;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五)申请品牌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等能证明有权使用该商标的材料或者有权从事注册品牌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六)立项批复或者备案登记、环保验收合格等文件;
(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八)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质量控制制度和执行标准等质量管理文件、质量检验项目列表、主要检验设备及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证明材料等;
(九)第三方质检机构签发的最近三个月之内的、不少于二个批次的商品质量测试报告,测试项目必须包含相应品种期货交割质量标准规定的项目;
(十)企业内部近三个月的商品质量情况分析报告;
(十一)对于投产年限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交国内行业主管协会或国内三家及以上下游用户的推荐;
(十二)反映申请品牌商品外观、标识和包装情况的实物彩照若干,同时应注明包装方式、材料、规格、商标或者标识所在部位;
(十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材料,同时提供英文申请材料的,以中文申请材料为准,英文资料作为附件参考。
第七条 收到注册品牌申请材料后,交易所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一)交易所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
(二)预审合格后,交易所及相关人员应当到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及执行情况、商标注册证或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计量以及工艺流程、商品流向追溯机制,商品的外观、包装、规格、质量等。
交易所可以对申请企业的商品抽样并送质检机构检验或者委托质检机构抽样检验。
参与过由交易所组织的质量摸底检验的企业,检测结果达到交易所规定质量标准要求的,可免于实地检查。
企业实验室通过CMA或CNAS认证的,可免于实验室检验能力的实地检查;
(三)必要时交易所可以对申请企业的下游消费用户进行实地考察,以及组织行业协会、生产企业、消费企业和贸易商召开会议或者以问卷调查等形式征求市场意见;
(四)交易所根据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实地考察以及交易所了解的其他情况等,按照平等公正原则决定是否批准注册品牌资格。
第八条 对于直接认定为注册品牌的,交易所必须对品牌及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市场销售情况、对期货合约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充分评估。
第九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企业承担品牌注册费、质检机构检验费等费用,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关费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经交易所认定为注册品牌的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提交企业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为保证注册商品的质量,交易所可视实际需要对注册商品实行日常抽检和例行检查:
(一)日常抽检。交易所有权会同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存放在指定交割库内且处于标准仓单项下的交割商品或者生产工厂的商品进行质量抽检;
(二)例行检查。交易所有权对注册品牌的质量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间隔时间可视品种特性决定,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日常抽检和例行检查费用均由交易所承担;
(四)交易所有权根据日常抽检和例行检查的结果向有关企业发出整改通知并进一步调整注册品牌。
第十二条 经交易所认定的注册品牌企业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一)企业分立、合并、更名、变更公司形式;
(二)企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注册品牌商品的产能、商标、包装规格、包装标志等发生变化;
(四)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视实际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注册品牌资格等处理:
(一)企业未按规定向交易所通报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变动的(如企业搬迁、控股股东变动或大规模减停产等情况);
(二)注册品牌企业商品注册商标转让、变更或者商标权属存在争议;
(三)商品抽查、抽检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
(四)发生质量纠纷,企业未能积极配合解决的;
(五)不配合交易所日常监督管理或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六)市场对注册品牌企业投诉意见较多的;
(七)企业被相关政府机构列为失信企业或受到行政处罚;
(八)企业发生解散、破产的,或经营发生重大亏损,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
(九)注册品牌企业管理混乱,规格或者商品生产日期标识等与实际明显不符;
(十)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库对申请注册仓单的注册品牌货物来源进行核查时,具有注册品牌资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交割过程中发生质量纠纷时,注册品牌企业应当配合交易所妥善处理。交割商品的质量问题由生产造成的,注册品牌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注册品牌企业主动申请暂停或取消注册品牌资格的,应当向交易所递交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同时,企业应配合交易所做好相应的过渡和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注册品牌及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工作日内”,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广州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