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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业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 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合约的交易品种为聚氯乙烯。

第五条 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

第六条 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七条 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吨/手。

第八条 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九条 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十条 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一条 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1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合约的交割日期同最后交易日。

第十三条 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V合约月份F”。

第三章 交易与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合约挂牌有关事项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十五条 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与对应合约保持一致。

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合约的对应合约(简称对应合约)为相同合约月份的聚氯乙烯期货合约。

交易所可以另行规定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并向市场公布。

第十六条 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比例与对应合约保持一致。

交易所可以另行规定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比例,并向市场公布。

第十七条 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合约的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交易所对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合约的对应合约采取暂缓挂牌新合约、暂停交易、终止交易等措施时,对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合约采取相同措施。

依据前款或者其他规定对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合约采取终止交易措施的,终止交易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可以对该合约持仓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价格进行平仓。

第四章 交割与结算

第十九条 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前一个月之前的当日结算价取其对应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第N个交易日的当日结算价(DSN)按如下方法确定:

St为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合约的对应合约第t日的当日结算价,M为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的交易日总数。

最后交易日的当日结算价取对应合约在合约月份前一个月所有交易日当日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十条 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的当日结算价。

第二十一条 聚氯乙烯月均价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结算时进行现金交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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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4: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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