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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原木期货业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原木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原木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 原木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原木交割质量标准(F/DCE LG001-2024)》。

  第五条 原木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 原木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

  原木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及相关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原木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 原木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3、5、7、9、11月。

  第八条 原木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90立方米/手。

  第九条 原木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立方米。

  第十条 原木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5元/立方米。

  第十一条 原木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 原木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原木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倒数第4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 原木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 原木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LG。

  第三章 交割与结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原木期货合约适用期转现交割、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

  滚动交割可以采用标准仓单交割或者车板交割。

  一次性交割只允许采用标准仓单交割。

  除本细则规定外,原木期转现交割、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参与滚动交割的,若采用车板交割,卖方提出的交割申请应当经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确认。

  第十八条 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交割月最后十个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若交割月不足十个交易日,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十九条 用于期货交割的原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木材采伐、运输、贸易、进口等规定。

  第二十条 原木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90立方米。

  第二十一条 原木标准仓单为厂库标准仓单。

  第二十二条 在标准仓单交割或者车板交割下,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原木检验。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到场检验;确实无法按时到场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所,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通过远程视频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原木质量检验应当先以90±3立方米为一个批次进行组批,剩余不足一个批次的按一批检验。

  第二十四条 厂库或者车板交割的卖方应当为每一检验批次原木出具质量说明。质量说明中应当载明该批次原木的树种、形态、材长、外观缺陷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质量说明中载明的树种为辐射松、云杉、冷杉、铁杉、柳杉、杉木、樟子松、花旗松或者马尾松的,同一检验批次的原木应当为同一树种,载明的树种为火炬松及其他针叶原木的,同一检验批次的原木可以为不同针叶树种。

  第二十六条 同一检验批次的原木应当在同一材长范围内。用于交割的原木材长范围包括:

  (一)3.85米≤材长<5.8米;

  (二)5.8米≤材长<11.7米;

  (三)材长≥11.7米。

  第二十七条 在同一检验批次内,原木的检尺长根据材长范围确定,材长范围对应的检尺长规定如下:

  (一)若3.85米≤材长<5.8米,则检尺长记为3.9米;

  (二)若5.8米≤材长<11.7米,则检尺长记为5.9米;

  (三)若材长≥11.7米,则检尺长记为11.8米。

  第二十八条 单根原木的检尺径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测定为准。

  一个检验批次原木的平均检尺径由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原木交割质量标准(F/DCE LG001-2024)》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

  第二十九条 单根原木的材积由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按照GB/T 4814-2013《原木材积表》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的原木材积计算公式确定。单根原木用于计算材积的检尺长,以其所在检验批次原木质量说明中载明的材长范围对应的检尺长为准。该根原木的材长在交割中被提出检验申请的,该根原木的材积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五条有关规定确定。

  一个检验批次原木的总材积为该批次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单根原木的材积之和。

  第三十条 在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期间(含调休、连休),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暂停办理货物交收业务,相应的货物交收日期顺延,除前述规定外的其他周末仍正常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十一条 标准仓单交割时,原木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厂库结算;车板交割时,原木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买卖双方结算,卖方也可以委托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代为结算。

  交割时,厂库或者车板交割的卖方出具的质量说明可以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发生质量争议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原木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三条 原木交割手续费、检验费、仓储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 在原木期货交易过程中,因战争、社会动荡、自然灾害、进出口政策变化等因素对其进口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终止交易等紧急措施。终止交易当天结算时,交易所可以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合约月份持仓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价进行平仓。

  第二节  标准仓单交割

  第三十五条 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原木标准仓单参与交割配对的,相应标准仓单在交收日闭市后且当日内、交易所将卖方交割的标准仓单过户给对应的配对买方后立即注销。

  未参与交割配对的,相应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交割日前(含当日)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七条  原木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第三十八条 厂库发货时,应当向货主指明拟交付的原木并提供对应原木的质量说明。

  第三十九条 每个交割单位的原木溢短不得超过±3立方米。对于短装或溢装部分,厂库与货主自行结算相应价款。

  溢短价款=(原木价格+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树种升贴水+材长升贴水+检尺径升贴水)×溢短材积

  前款公式中规定的树种升贴水和材长升贴水以厂库质量说明中载明的该检验批次原木的树种和材长对应的升贴水为准,检尺径升贴水以该检验批次原木的检尺径升贴水为准。

  第四十条 在一个检验批次内,货主经目测认为某根原木的树种与厂库质量说明不相符的,应当在该批次原木开始向货主运输工具装载之前,提出检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检验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原木的树种无异议。对于货主主张,厂库认可的,则按照货主主张处理;不认可的,由交易所委托的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在一个检验批次内,货主至多可以选出三根原木提交树种检验,检验费由货主先行垫付。

  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提交检验的原木为针叶原木或者阔叶原木进行现场检验。经检验为阔叶原木的,则判定该根原木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经检验为针叶原木的,由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该根原木进行取样,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判定该根针叶原木树种是否符合质量说明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在一个检验批次内,若货主就三根原木提交树种检验,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现场检验三根均为阔叶原木的,该批次原木交割终止。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性交割结算价×90立方米×120%,并负担由此产生的树种检验费。

  (二)经现场检验三根中至少一根为针叶原木的,该批次原木的其他项目检验和材积、平均检尺径计算正常进行。厂库应当将该批次原木存放至其库区内的相应地点(以下简称厂库指定地点),并负责保管,保管费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1.根据树种样品检验结果,若三根原木树种均不符合质量说明,该批次原木交割终止。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性交割结算价×90立方米×120%,并负担树种检验费,不再收取由此产生的保管费。

  2. 根据树种样品检验结果,若三根原木树种全部或者部分符合质量说明,该批次原木继续出库。货主应当在交易所发布树种检验结果后(不含当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与货主按照质量说明结算树种升贴水,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等由货主负担。对于检验结果与质量说明不相符的原木,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200元/根×经检验不符合质量说明的原木根数,并负担相应的树种检验费。对于检验结果与质量说明相符的原木,树种检验费由货主负担。

  第四十二条 在一个检验批次内,若货主就一根或者两根原木提交树种检验,则该批次原木应当出库,并按照质量说明结算树种升贴水。若检验结果全部或者部分不符合质量说明,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200元/根×经检验不符合质量说明的原木根数,并负担相应的树种检验费。对于检验结果与质量说明相符的原木,树种检验费由货主负担。

  第四十三条 在一个检验批次内,货主经目测认为某根原木的形态、材长或者外观缺陷(含节子、边材腐朽、心材腐朽、纵裂、环裂)与厂库质量说明不相符的,应当在该根原木装载至货主运输工具或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存放至厂库指定地点之前,提出检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检验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原木的形态、材长或者外观缺陷无异议。对于货主主张,厂库认可的,则按照货主主张处理;不认可的,由交易所委托的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落地检验。

  货主每次可对单根原木的形态、材长、节子、边材腐朽、心材腐朽、纵裂或环裂中的一项提出检验申请。在一个检验批次内,若检验结果累计三次符合厂库质量说明,则货主不得再对该批次原木的形态、材长、节子、边材腐朽、心材腐朽、纵裂或环裂提出检验申请。检验结果与质量说明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由厂库负担。

  经检验,单根原木形态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该根原木不计入该批次原木的总材积。单根原木材长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该根原木不计入该批次原木的总材积;符合交割质量标准但不符合厂库质量说明的,按照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现场检验结果核算该根原木材积,计入该批次原木的总材积,并结算该根原木的材长升贴水。单根原木外观缺陷不符合交割标准品的,按照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现场检验结果结算该根原木的外观缺陷升贴水。

  单根原木贴水扣价不得超过该根原木价款。单根原木价款=(原木价格+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树种升贴水+材长升贴水+检尺径升贴水)×单根原木材积。

  前款公式中规定的树种升贴水和材长升贴水以厂库质量说明中载明的该检验批次原木的树种和材长对应的升贴水为准,检尺径升贴水以该检验批次原木的检尺径升贴水为准。

  若货主还就该批次原木中的三根原木提出树种检验且检验结果均不符合质量说明,则该批次原木交割终止。厂库与货主不再按照本条规定结算形态、材长、外观缺陷升贴水。形态、材长、外观缺陷的检验费用全部由厂库负担。

  第四十四条 根据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测定和计算结果,单根原木检尺径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不计入该批次原木的总材积;符合交割质量标准但不符合该批次原木平均检尺径对应的单根原木最低检尺径要求,该根原木计入该批次原木的总材积,但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计算的该根原木价款,不再结算该根原木的材长和外观缺陷升贴水。

  若货主还就该批次原木中的三根原木提出树种检验且检验结果均不符合质量说明,则该批次原木交割终止,厂库不再按照前款规定支付原木价款。

  第四十五条 原木装载至货主的运输工具,即完成原木交付,实现货物交收及货权转移。原木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厂库承担,在交付之后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六条 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1元/立方米•天。

  第四十七条 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1元/立方米•天。

  第四十八条 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1元/立方米•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

  第四十九条 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性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第五十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性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负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性交割结算价×120%+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

  第五十一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原木经树种检验后可以继续出库的,交易所发布树种检验结果后(不含当日)第4个自然日为提货期限届满之日。货主或者厂库未按规定提货或者发货的,参照适用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其中,发布树种检验结果之日对应标准仓单注销日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原木价格、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取标准仓单注销日当月合约结算价和相应升贴水;若标准仓单注销日当月合约已摘牌,则取当月合约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和相应升贴水;若当月不是合约月份,则取前一合约月份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和相应升贴水。

  第三节 车板交割

  第五十四条 申请成为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二)净资产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或者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诺遵守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六)具有一定规模的货物交收场地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并经交易所认可成为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后,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与交易所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行为。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按照本细则、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规定对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主动放弃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资格的,应当向交易所递交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在车板交割业务中存在违规、违约行为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暂停该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交割业务、取消该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资格等措施。

  第五十七条 每个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每日最大可交割数量由交易所规定(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原木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名录》)。

  第五十八条 除买卖双方协商自行办理外,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收日后第2个自然日(即车板交货日)进行原木交收。

  在车板交货日当日8:00之前,卖方应当将原木运至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买方应当按时到场。若卖方未按时将原木运至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则按照本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若买方未按时到场,则视为买方对交割商品质量无异议;原木检尺径、材积和平均检尺径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现场测定、计算为准。

  第五十九条 车板交割时,卖方应当向买方指明拟交付的原木并提供对应原木的质量说明。

  第六十条 卖方应当在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将原木装载至买方运输工具。若买方未安排运输工具到场,卖方可以将原木卸载至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指定的在其货物交收场地内的地点(以下简称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指定地点)。由此产生的装卸费,由卖方负担;之后发生的一切费用(含装卸费、保管费等)由买方负担。

  第六十一条 每个交割单位的原木溢短不得超过±3立方米。对于短装或溢装部分,卖方与买方自行结算相应价款。

  溢短价款=(原木价格+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升贴水+树种升贴水+材长升贴水+检尺径升贴水)×溢短材积

  前款公式中规定的树种升贴水和材长升贴水以卖方质量说明中载明的该检验批次原木的树种和材长对应的升贴水为准,检尺径升贴水以该检验批次原木的检尺径升贴水为准。

  第六十二条 在一个检验批次内,买方经目测认为某根原木的树种与卖方质量说明不相符的,应当在该批次原木开始向买方运输工具装载之前,提出检验申请。若买方未安排运输工具到场,买方应当在该批次原木开始向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指定地点移动之前,提出检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检验申请的,视为买方对原木的树种无异议。对于买方主张,卖方认可的,则按照买方主张处理;不认可的,由交易所委托的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在一个检验批次内,买方至多可以选出三根原木提交树种检验,检验费由买方先行垫付。

  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提交检验的原木为针叶原木或者阔叶原木进行现场检验。经检验为阔叶原木的,则判定该根原木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经检验为针叶原木的,由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该根原木进行取样,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判定该根针叶原木树种是否符合质量说明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在一个检验批次内,若买方就三根原木提交树种检验,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现场检验三根均为阔叶原木的,该批次原木交割终止,并按照本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树种检验费由卖方负担。

  (二)经现场检验三根中至少一根为针叶原木的,该批次原木的其他项目检验和材积、平均检尺径计算正常进行。卖方应当将该批次原木存放至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指定地点,由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代为保管,保管费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1. 根据树种样品检验结果,若三根原木树种均不符合质量说明,该批次原木交割终止,并按照本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树种检验费、保管费等由卖方负担。

  2. 根据树种样品检验结果,若三根原木树种全部或者部分符合质量说明,该批次原木继续出场。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所发布树种检验结果之日的次日8:00前按时到达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办理货物交收,并按照质量说明结算树种升贴水,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等由买方负担。若卖方未按时到场,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可代为发货。若买方未安排运输工具到场,卖方可以将原木存放至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指定地点,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等由买方负担。对于检验结果与质量说明不相符的原木,卖方应当向买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200元/根×经检验不符合质量说明的原木根数,并负担相应的树种检验费。对于检验结果与质量说明相符的原木,树种检验费由买方负担。

  第六十四条 在一个检验批次内,若买方就一根或者两根原木提交树种检验,则该批次原木应当出场,并按照质量说明结算树种升贴水。若检验结果全部或者部分不符合质量说明,卖方应当向买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200元/根×经检验不符合质量说明的原木根数,并负担相应的树种检验费。对于检验结果与质量说明相符的原木,树种检验费由买方负担。

  第六十五条 在一个检验批次内,买方经目测认为某根原木的形态、材长或者外观缺陷(含节子、边材腐朽、心材腐朽、纵裂、环裂)与卖方质量说明不相符的,应当在该根原木装载至买方运输工具之前,提出检验申请。若买方未安排运输工具到场或出现本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时,买方应当在该根原木卸载至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指定地点之前,提出检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检验申请的,视为买方对原木的形态、材长或者外观缺陷无异议。对于买方主张,卖方认可的,则按照买方主张处理;不认可的,由交易所委托的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落地检验。

  买方每次可对单根原木的形态、材长、节子、边材腐朽、心材腐朽、纵裂或环裂中的一项提出检验申请。在一个检验批次内,若检验结果累计三次符合卖方质量说明,则买方不得再对该批次原木的形态、材长、节子、边材腐朽、心材腐朽、纵裂或环裂提出检验申请。检验结果与质量说明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由买方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由卖方负担。

  经检验,单根原木形态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该根原木不计入该批次原木的总材积。单根原木材长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该根原木不计入该批次原木的总材积;符合交割质量标准但不符合卖方质量说明的,按照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现场检验结果核算该根原木材积,计入该批次原木的总材积,并结算该根原木的材长升贴水。单根原木外观缺陷不符合交割标准品的,按照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现场检验结果结算该根原木的外观缺陷升贴水。

  单根原木贴水扣价不得超过该根原木价款。单根原木价款=(原木价格+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升贴水+树种升贴水+材长升贴水+检尺径升贴水)×单根原木材积。

  前款公式中规定的树种升贴水和材长升贴水以卖方质量说明中载明的该检验批次原木的树种和材长对应的升贴水为准,检尺径升贴水以该检验批次原木的检尺径升贴水为准。

  若买方还就该批次中的三根原木提出树种检验且检验结果均不符合质量说明,则该批次原木交割终止。卖方与买方不再按照本条规定结算形态、材长、外观缺陷升贴水。形态、材长、外观缺陷的检验费用全部由卖方负担。

  第六十六条 根据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测定和计算结果,单根原木检尺径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不计入该批次原木的总材积;符合交割质量标准但不符合该批次原木平均检尺径对应的单根原木最低检尺径要求,该根原木计入该批次原木的总材积,但卖方应当向买方支付按照本细则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计算的该根原木价款,不再结算该根原木的材长和外观缺陷升贴水。

  若买方还就该批次原木中的三根原木提出树种检验且检验结果均不符合质量说明,则该批次原木交割终止,卖方不再按照前款规定支付原木价款。

  第六十七条 原木装载至买方运输工具,即完成原木交付,实现货物交收及货权转移。若买方未安排运输工具到场,原木卸载至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指定地点,视为完成交付,实现货权转移。原木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在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第六十八条 若买卖双方在车板交货日完成全部原木交付,买方客户应当在交收日后第4个交易日上午11:30之前通过会员进行确认,未按时确认的,视为确认交付。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

  若买方客户在车板交货日对某一检验批次中的三根原木提出树种检验申请,且树种是否符合质量说明无法现场确定,交易所应当在交收日后第8个交易日闭市前,发布树种检验结果。若三根原木树种检验结果均不符合质量说明,则交割终止,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8个交易日闭市后将卖方会员该批次原木合约价值20%的交割保证金支付给买方会员,对应的该批次货物归还卖方,相应货款退还买方会员。若树种检验结果全部或者部分符合质量说明,则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8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

  交易所支付80%货款后7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应当将实际交割货物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会员。

  第六十九条 车板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卖方未能在规定地点如数交付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的原木。

  买方构成交割违约的,交易所应当在交收日结算后通知卖方会员,交易所处以买方按配对日的交割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卖方,交割终止。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交割结算价(元/立方米)×(1-20%)+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升贴水]÷交易单位(立方米/手)。

  卖方构成交割违约的,交易所应当在交收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前通知买方会员,交易所处以卖方按配对日的交割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买方,同时释放买方的货款,交割终止。

  卖方交割不足部分合约数量(手)=[应交的原木材积(立方米)-已交的原木材积(立方米)]÷交易单位(立方米/手)

  违约数量按手计算,并向上取最近整数。

  第七十条 车板交割的货款收付和货物交收,买卖双方可以协商自行办理,具体按照本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买卖双方协商自行办理货物交收,但通过交易所办理货款收付的,买方会员应当在交收日闭市前补足全额货款,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后将全额货款划转至卖方会员,并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 本章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原木价格、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升贴水取配对日的交割结算价和相应升贴水。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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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4:05:40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原木交割质量标准(FDCE LG001-2024).docx   大连商品交易所原木期货业务细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