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促进期货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期货”业务,是指经交易所同意,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联合保险机构以期货价格作为承保和理赔依据,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农业风险管理业务。
第三条 交易所支持市场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通过“保险+期货”业务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安全、助力乡村振兴等国家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四条 对于交易所支持开展的“保险+期货”业务涉及的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以及服务对象等相关主体,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要求
第五条 开展“保险+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且未被暂停新增业务;
(二)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业务运行;
(三)符合开立业务专用账户的条件;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参与“保险+期货”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确保“保险+期货”业务涉及的投保、理赔等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 参与“保险+期货”业务的服务对象需直接从事与业务品种相关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八条 交易所“保险+期货”业务一般以“项目制”开展,“保险+期货”业务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方案、发布通知、立项申报、立项结果通知、签订协议、项目管理和宣传、结项验收、费用支付、项目总结等环节。
第九条 交易所每年根据国家农业政策制定“保险+期货”业务年度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年度工作方案),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年度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品种、业务要求、申报要求、立项标准、管理要求、验收要求、支持方案等内容。
第十条 交易所按年度工作方案组织具备资质的期货公司进行“保险+期货”立项申报。交易所以正式函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向期货公司通知立项申请结果。
第十一条 对于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交易所与承办项目的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基本信息、服务内容、权利义务关系、支持方式及内容、违约责任等。承办项目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业务规则、通知要求以及书面约定协议等有序组织开展“保险+期货”业务。
第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对项目开展进行过程管理,并有权要求承办项目的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提交保险保单、被保险人明细、场外期权交易确认书、理赔清单等材料,同时将不定期问询业务运行情况或开展实地检查。
第十三条 交易所对运行到期的“保险+期货”项目进行结项验收,根据年度工作方案要求,承办项目的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保险机构应按时提交项目结项验收材料。
第四章 支持方案
第十四条 交易所可通过费用支付或其他形式对“保险+期货”项目进行支持。
第十五条 交易所在年度工作方案中明确“保险+期货”项目的具体支持方式和支付标准。费用支付标准原则上根据服务对象承担的成本费用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保费成本(以保单中明确的交易所支持比例或实际金额为准)和场外期权权利金(以申请主体提交的场外期权交易确认书为准)等,执行中上述成本原则上不得超过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比例上限或金额上限,且按两者孰低原则支付。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符合结项标准且通过结项验收的“保险+期货”项目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若发现项目存在违规违约行为或出现风险隐患,交易所可对承办项目的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保险机构采取警告、限期整改、暂停立项申报、取消立项资格、调减或取消项目支持等措施。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保险+期货”业务相关信息文件资料,保险机构保存文件包括保险保单、分户投保清单、理赔清单等,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保存文件包括场外期权交易确认书、场外期权交易结算单、对冲交易记录等,上述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交易所可以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