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可以采用实物交割或者现金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现金交割是指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划付持仓双方的盈亏,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 期货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会员的客户、委托会员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会员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应当通过会员在交易所办理期货交割。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应当分别通过该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办理期货交割。  

    第四条 期货实物交割可以采用标准仓单交割和标准仓单以外的交割方式。  

         标准仓单交割是指卖方将相关商品标准仓单交付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标准仓单交割可以分为仓库标准仓单交割和厂库标准仓单交割。  

标准仓单以外的交割方式是指采用标准仓单以外的单据凭证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标准仓单以外的交割方式包括车板交割等。车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将货物装载至买方车板,以完成货物交收的实物交割方式。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车板交割提供交割服务的指定交割地点。  

    第五条 期货实物交割可以适用期转现交割、滚动交割、一次性交割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流程。  

    期转现交割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和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以下持仓不得进行实物交割:

    (一)个人客户持仓;  

    (二)铁矿石、黄大豆2号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  

    (三)不具备苯乙烯、液化石油气或纯苯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的单位客户的相应品种持仓;  

    (四)不能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客户的棕榈油、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品种持仓。  

    进入交割月前,持有不得交割持仓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得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不得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  

    对于苯乙烯、液化石油气、纯苯合约,不具备相应品种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的单位客户持仓以及不能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棕榈油、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合约单位客户的持仓,在滚动交割、一次性交割流程下被配对的,交易所在交收日闭市后对其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  

    若配对双方均持有不得交割持仓,交易所依据本条第三款、第四款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第七条 实物交割业务按照本办法执行,现金交割业务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等交割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滚动交割  

    第八条 适用滚动交割的品种由交易所在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中规定。  

    第九条 滚动交割是指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期间,由持有交割月净持仓为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标准仓单交割或者车板交割申请,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买卖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滚动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滚动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第十条 滚动交割由客户提出交割申请,会员代客户办理。持有不得交割持仓的客户不得提出滚动交割申请。  

    第十一条 滚动交割流程的第一日是配对日。  

    (一)卖方申报交割。进入交割月后,卖方客户可以通过会员提出交割申请,交割申请的数量不得超过其净卖持仓量,会员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每个交易日11:30前均可向交易所申报交割。其中,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提出交割申请后相应标准仓单予以冻结;采用车板交割的,交割申请应包含相应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和交割数量(单位:手)。交易所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每个交易日13:30后公布通过审核的卖方交割申请。公布后的交割申请不得撤销,当日有效。黄大豆2号品种,只能以厂库标准仓单申报交割。  

           交割配对时卖方客户净卖持仓小于卖方客户申报并通过审核数量的,交易所将禁止该客户在该品种上滚动交割的卖方申报,期限为自本次申报之日起一年。  

    (二)买方申报意向。持有交割月净持仓为买持仓的买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卖方交割申请,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向交易所申报两个交割意向,包括第一意向和第二意向,其优先性顺序为:对任一买方,先考虑其第一意向,第一意向未得到满足或未全部得到满足,再考虑其第二意向;对任一指定交割库或车板交割场所,先考虑将其作为第一意向的买方,若有剩余标准仓单或车板交割意向,再考虑将其作为第二意向的买方。申报意向当日有效。  

    第十二条 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系统,按照如下原则和步骤进行交割配对:  

    第一步:汇总标准仓单和车板交割意向。交易所以指定交割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为单位汇总卖方的标准仓单、车板交割意向。  

  第二步:匹配买方和指定交割库或车板交割场所。对任一指定交割库或车板交割场所,若提出交割意向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小于等于其相关标准仓单或车板交割意向数量,则所有买方意向均满足;若提出交割意向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大于其相关标准仓单或车板交割意向数量,则按照“保税交割优先配对境外买方、完税交割优先配对境内买方”和“平均持仓时间长优先”的原则确定参与交割配对的买方。  

  其中:平均持仓时间是以“天”为单位,每手持仓时间的加权平均数。平均持仓时间相同的,持有建仓时间早的买方优先。具体公式为:  

                                           ∑买方每手持仓时间  

        买方平均持仓时间=  ───────────────

                                              买方总持仓量  

        对于满足买方意向后剩余的标准仓单和车板交割意向,交易所从未提交割意向和所提意向未被满足的买方持仓中,分别按照“含有建仓时间最早的持仓优先”原则,先确定与完税交割配对的境内买方和与保税交割配对的境外买方,再按“最少配对数”原则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指定交割库或车板交割场所,以及在该指定交割库或车板交割场所交割的数量。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不参与该配对。  

        对于执行前款步骤后剩余的标准仓单和车板交割意向,交易所按照“含有建仓时间最早的持仓优先”原则,从剩余买方持仓中确定参与配对的买方,再按“最少配对数”原则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指定交割库或车板交割场所,以及在该指定交割库或车板交割场所交割的数量。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不参与该配对。  

         第三步:匹配买卖双方。交易所将配好指定交割库或者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买方与持有相应标准仓单或车板交割意向的卖方,按“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对应的买卖双方。  

    本条所指的“境外买方”不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对于集团交割库的标准仓单,以分库为单位申报交割意向,进行交割配对。  

    第十三条 配对日闭市后,买方会员配对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除鸡蛋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仓库标准仓单交割另有规定外,卖方会员配对卖持仓的交易保证金予以清退;采用车板交割的,卖方会员配对卖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保证金,交割保证金清退按照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规定处理。  

  配对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会员该交割月份持仓按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交易所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割手续费。  

    第十四条 配对日闭市后,配对持仓从交割月合约的持仓量中扣除,不再受持仓限额限制。《交割通知单》和配对结果等滚动交割信息随配对日结算单通过系统发送给买卖双方会员,相关信息通知相应的指定交割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配对结果等信息通过相关公共媒体和信息商对社会公众发布。  

    第十五条 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应当在配对日后1个交易日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发票的具体事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地址、金额、纳税人登记号等信息通知卖方。  

    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卖方会员应当在配对日后7个交易日内将发票交付买方会员。鸡蛋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仓库标准仓单交割发票交付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采用车板交割的,卖方会员向买方会员交付发票的具体规定见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  

  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并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会员迟交或未交付交易所规定的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配对日后(不含配对日)第2个交易日为交收日。交收日闭市之前,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配对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办理交割手续。

         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交割的标准仓单过户给对应的配对买方,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交付发票后结清。鸡蛋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仓库标准仓单交割货款支付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采用车板交割的,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将车板交割配对结果通知相应的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交易所向卖方会员支付交割货款以及买卖双方货物交收的具体规定见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  

    第十七条 滚动交割流程下,标准仓单交割违约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处理,车板交割违约按照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实行保税交割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保税标准仓单滚动交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一次性交割  

    第十九条 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商品期货合约适用一次性交割。  

    第二十条 一次性交割是指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交易所组织所有未平仓合约持有者进行交割的交割方式。  

    一次性交割在3个交易日内完成,分别为标准仓单和车板交割申请提交日、配对日和交收日(最后交割日)。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计算。  

    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鸡蛋、乙二醇、苯乙烯、液化石油气、生猪、原木、纯苯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买方会员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卖方会员交割月份卖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保证金。  

         最后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会员该交割月份持仓按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交易所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割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交割流程第一日是标准仓单和车板交割申请提交日。  

         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前,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卖方会员应当将标准仓单提交到交易所;采用车板交割的,卖方会员应当将包含相应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和交割数量(单位:手)信息的交割申请提交到交易所。  

        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公布各指定交割库或分库交割品种与标准仓单数量信息和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交割品种与拟交割货物数量信息。  

        对于黄大豆2号等品种,卖方会员还应当按照其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规定提交其他材料。  

        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卖方会员按时将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交易所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黄大豆2号、鸡蛋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仓库标准仓单交割交割保证金清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采用车板交割的,卖方会员配对卖持仓的交割保证金清退按照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一次性交割流程第二日是配对日。  

    最后交易日后第二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信息,提出交割意向申报。买方可以申报两个交割意向,包括第一意向和第二意向。闭市后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和车板交割意向时,将保税交割按照“境外买方优先”、“意向优先”原则进行分配。其中,意向优先性顺序为:对任一买方,先考虑其第一意向,第一意向未得到满足或未全部得到满足,再考虑其第二意向;对任一指定交割库或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先考虑将其作为第一意向的买方,若有剩余标准仓单或车板交割意向,再考虑将其作为第二意向的买方。  

    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系统,按照如下原则和步骤进行交割配对:  

    第一步:汇总标准仓单和车板交割意向。交易所以指定交割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为单位汇总卖方的标准仓单、车板交割意向。  

    第二步:匹配境外买方和保税标准仓单或车板交割意向。对任一保税交割库或车板交割场所,若提出交割意向境外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小于等于其保税标准仓单或车板交割意向数量,则所有境外买方意向均满足;若提出交割意向境外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大于其保税标准仓单或车板交割意向数量,则按照“平均持仓时间长优先”的原则确定参与交割配对的境外买方。然后将意愿未被满足的境外买方持仓和未分配的保税标准仓单或车板交割意向,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分配,确定境外买方交割对应的保税交割库或车板交割意向和在该保税交割库和车板交割场所交割的数量。  

    第三步:匹配剩余买方和剩余指定交割库或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对剩余的任一指定交割库或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若提出交割意向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小于等于其相关标准仓单或车板交割意向数量,则所有买方意向均满足;若提出交割意向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大于其标准仓单或车板交割意向数量,则按照“平均持仓时间长优先”的原则确定参与交割配对的买方。  

    其中:平均持仓时间是以“天”为单位,每手持仓时间的加权平均数。平均持仓时间相同的,持有建仓时间早的买方优先。具体公式为:  

                                   ∑买方每手持仓时间  

    买方平均持仓时间= ────────────  

                                    买方总持仓量  

    交易所将满足买方意向后剩余的标准仓单和车板交割意向,与未提交割意向和所提交割意向未被满足的买方持仓,按照“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指定交割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以及在该指定交割库或车板交割场所交割的数量。  

    第四步:匹配买卖双方。交易所将配好指定交割库或者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买方与持有相应标准仓单或车板交割意向的卖方,按“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对应的买卖双方。  

         本条所指的“境外买方”不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对于集团交割库的标准仓单,以分库为单位申报交割意向,进行交割配对。  

    配对结果等信息通过系统发送给买卖双方会员,相关信息通知相应的指定交割库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二十四条 一次性交割流程第三日是交收日,即最后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第三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差额货款。  

  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交付发票后结清。黄大豆2号和鸡蛋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仓库标准仓单交割货款支付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采用车板交割的,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将车板交割配对结果通知相应的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交易所向卖方会员支付交割货款以及买卖双方货物交收的具体规定见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  

    第二十五条 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应当在配对日后1个交易日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发票的具体事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地址、金额、纳税人登记号等信息通知卖方。  

         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卖方会员应当在配对日后7个交易日内将发票交付买方会员。黄大豆2号和鸡蛋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仓库标准仓单交割发票交付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采用车板交割的,卖方会员向买方会员交付发票的具体规定见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  

    第二十六条 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并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会员迟交或未交付交易所规定的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一次性交割流程下,交割违约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仅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品种,交割违约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于仅采用车板交割的品种,交割违约按照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规定处理;卖方会员未在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前将包含相应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和交割数量(单位:手)信息的交割申请提交到交易所,按照车板交割违约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于同时采用标准仓单交割和车板交割的品种,卖方会员未在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前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或者包含相应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和交割数量(单位:手)信息的交割申请提交到交易所,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标准仓单交割违约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卖方会员已经提交的标准仓单和车板交割申请,分别按照标准仓单交割违约和车板交割违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保税交割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保税标准仓单一次性交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税交割  

    第二十九条 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  

    第三十条 保税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审定注册的,具有保税功能,为期货合约履行保税交割的指定交割地点。  

    第三十一条 保税标准仓单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指定保税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为保税商品提交注册申请后,经交易所注册的符合期货合约规定质量标准的实物提货凭证。  

    第三十二条 实行保税交割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其实物交割可用保税标准仓单或完税标准仓单。  

    第三十三条 以保税标准仓单参与交割的, 按照实行保税交割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交割费用  

    第三十四条 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  

    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及损耗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三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对各品种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进行不定期核定和公布。  

    新增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自交易所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各指定交割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七条 从标准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后次日起至标准仓单注销之日止,每月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由交易所于下月初3个交易日内向标准仓单所属会员收取。交易所通过会员确认货主收到仓储及损耗费发票后,向指定交割仓库支付仓储及损耗费。标准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前和标准仓单注销日后次日起,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用由交割仓库与货主结清。  

    第三十八条 涉及集团交割库的交割业务,仓储及损耗费支付给分库;出入库、杂项作业费等交易所规定的相关费用,由货主同分库结算;仓储及损耗费、出入库费、杂项作业费等的发票由分库开具;质量升贴水差价款和发票由分库代收代转。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以上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交易所将及时通知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  

    第四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交易所未作规定的收费项目参照有关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章 交割违约  

    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交易所对车板交割违约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买方接到的是完税标准仓单的: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交割结算价(元/吨)×(1-20%)+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元/吨)]÷交易单位(吨/手)。  

    买方接到的是鸡蛋标准仓单的: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交割结算价(元/500kg)×(1-20%)+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元/500kg)+交易所规定包装物价格(元/500kg)]÷2÷交易单位(吨/手)。  

    买方接到的是保税标准仓单的: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保税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保税交割结算价(元/吨)×(1-20%)+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元/吨)/(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交易单位(吨/手)。  

    买方接到的是铁矿石保税标准仓单的: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保税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 [保税交割结算价(元/吨)×(1-20%)+保税升贴水(元/吨)]÷交易单位(吨/手)。  

    第四十三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合约最后交割日(滚动交割的交收日)结算后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违约通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四十四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买卖双方终止交割。  

    第四十五条 按本办法规定出现终止交割情形时,交易所的担保责任了结。  

    第四十六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四十八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协议交收  

    第四十九条 交割配对的买卖双方之间、交割库与标准仓单持有人之间可以就合约标的物进行协议交收,另行协商确定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品牌、地点、时间、货款、价差等条款。  

    交易所可以为协议交收提供相关设施和服务,具体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条 交割配对的买卖双方在车板交割方式下进行协议交收的,应当在交收日闭市前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相关协议和情况说明,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如果买卖双方协商自行办理货款收付,则交易所在交收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退还买方会员交割预付款,交易所不再负责办理货款收付以及相关的货物交收和发票流转等业务,对买卖双方的货款收付、货物交收和发票流转不承担担保责任。  

       (二)如果买卖双方协商自行办理货物交收,但通过交易所办理货款收付,则买方会员应当在交收日闭市前补足全额交割货款,交易所按照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规定的时间将全额交割货款划转至卖方会员,交易所对买卖双方的货款收付、货物交收和相关发票流转不承担担保责任。  

    交割配对的买卖双方在标准仓单交割方式下进行协议交收的,具体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交割库与标准仓单持有人进行协议交收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若双方协议在交易所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在该交割库交收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商品,则交割库应当在交易所规定时间以规定方式向交易所提交申请,并由标准仓单持有人通过会员予以确认。商品交收、争议处理、交割库担保品清退等按照交易所交割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由此产生的价差款及相关发票由双方自行结算处理。  

    (二)若双方协议超出本条第一项规定范围,则交割库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协议交收通知书,并由标准仓单持有人通过会员予以确认。双方按照协议约定自行办理商品交收,由此产生的争议由双方自行处理,交易所不承担责任。协议交收完成后,双方可以向交易所报告协议交收履行情况。交割库在注册标准仓单时提交担保品的,交易所在收到双方确认的协议交收通知书后清退担保品。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在夜盘交易小节不办理实物交割及标准仓单、非标准仓单等相关业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则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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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09:30:36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