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游犯罪主体违法犯罪事实影响广泛,社会各界密切关注。上游犯罪主体郭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28.52万元。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1年,案件相关情况被多家媒体进行公开报道,社会各界给予了广泛关注。
(二)推动相关嫌疑人以洗钱罪立案侦查,警示震慑效果明显。任某系郭某司机,其明知郭某收受他人贿赂,对其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属于贪污贿赂犯罪所得有明确的认识;为掩饰、隐瞒郭某受贿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仍提供本人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900万元,属于《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任某以洗钱罪立案侦查,有效斩断了上游贪腐分子的资金通道,追缴和没收了上游违法犯罪所得,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认可。
(三)充分发挥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保障案件顺利推进。在陕西省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整体框架下,全省人民银行与监委、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大力推进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本案属全省宣判的首起贪污贿赂洗钱案件,人民银行及监委、公检法部门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开展案情会商研判,探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充分固定洗钱犯罪证据,深入推动“一案双查”,实现了对贪污贿赂洗钱犯罪的精准打击。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