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条: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2006]第1号)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以及反洗钱调查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使用反洗钱信息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