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主要规定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主要概念、基本原则、监管体制。
第一,立法宗旨。第1条从6个角度明确立法宗旨:一是规范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二是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三是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是促进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五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六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第二,适用范围。第2条定位于广义法而非狭义法,调整范围不仅包括期货交易及其活动,还包括衍生品交易及其活动;不仅包括境内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及其活动,还包括境外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及其活动。
第三,主要概念。期货和衍生品家族主要有4大成员,分别是期货、期权、互换和远期。第3条对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等6个法律概念进行了明确定义。第4条还对套期保值概念进行了法律界定。
第四,基本原则。法律用4条规定明确基本原则。第4条规定,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国家鼓励利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引导国内农产品生产经营。第5条规定,建立和完善风险的监测监控与化解处置制度机制,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第6条规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第7条规定, 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活动的各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监管体制。法律从监督管理、自律管理、审计监督等3个方面确立期货和衍生品的监管体制。第8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依法对全国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对利率、汇率期货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监督管理。第9条规定,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依法实行自律管理。第10条规定,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期货经营机构、交易场所、结算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