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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机构和交易场所组织和运行制度一

期货机构和交易场所组织和运行制度一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分别对期货经营机构、交易场所、结算机构、服务机构、期货业协会进行规定,确立了各自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人员要求、运行制度。

01 期货经营机构

期货经营机构包括期货公司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核准从事期货业务的其他机构,在期货市场居于核心地位。第五章明确期货经营机构的准入条件、组织构成、业务范围和规范,强化期货经营机构的公司内部治理,同时对期货经营机构的禁止行为、监管要求进行规定,并对期货经营机构监管措施作出规定。


第一,准入条件。第60条规定了期货公司应当具备的7个条件。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62条规定,期货公司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核准。第63条第2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也不得以经营为目的使用“期货”“期权”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混淆或者误导的名称。

第二,人员要求。第64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规定。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同时,还规定了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3种情形。期货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69条第1款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具备从事期货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第三,业务范围。第63条第1款规定,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期货公司可以从事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和其他期货业务。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业务规范。第65条提出3项经营要求:一是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经营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二是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其期货经纪业务、期货做市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相关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三是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反洗钱制度。第66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接受交易者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交易者承担。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经纪业务,不得接受交易者的全权委托。第67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客户委托,运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的,应当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客户资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第69条第3款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活动中,执行所属的期货经营机构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期货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禁止行为。第68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违反规定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担保。第69条第2款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第78条明确罗列了禁止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损害交易者利益11种行为。

第六,监管要求。第71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72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监管措施。第70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期货经营机构持续性经营规则,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合规管理、风险监管指标、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第71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有权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第73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期货经营机构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期货经营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的,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8项监管措施。第74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交易者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可以对该期货经营机构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督管理措施。同时,还规定了对该期货经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的2项措施。第75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期货经营机构的股权。第76条明确罗列了期货经营机构有4种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第77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期货服务机构对期货经营机构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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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liuxin

2023-08-31 16: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