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当前,一些地方交易场所及其会员单位违反《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相关规定,以集中交易方式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等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纠纷频发,风险不断暴露,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近期,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兰州西部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兰州圣大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与金某交易纠纷一案进行了审理,认定兰州西部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从事非法期货交易并依法判决其返还投资者的投资款。以下摘编了该案判决的主要内容,供广大投资者学习参考。
兰州西部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交易中心)成立于2013年6月14日,经营范围为:对机构、企业、会员、合格自然人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批发、零售、配送、交收提供电子平台及信息、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大宗商品资源、物料的开发等。兰州圣大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大公司)是西部交易中心106号交易类会员。
2015年1月30日,投资者金某与圣大公司业务人员通过QQ方式联系,与圣大公司签订协议,在圣大公司提供的软件平台开户交易。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金某参与“飞天油”“飞天银”“飞天铜”交易,累计亏损达30余万元。遭受巨额交易损失后,金某认为该交易平台违法,随即以西部交易中心、圣大公司为被告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投资损失。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交易平台交易规则显示的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最小变价单位、合约期限、履约保证金、单笔最大交易限额、最小交割单位、延期费率等要素都是交易前就确定好的,仅价格一项未经事先确定,具体价格是交易时由交易平台软件提供的实时报价。金某下单买卖的实际上是以石油为名称的标准化合约。就单独客户而言,其与圣大公司之间是一对一的交易,但圣大公司是同时与众多客户开展买卖行为,实际上构成了集中交易的结果。从金某实际交易行为来看,客户建仓时可以买入也可以卖空,也就是说圣大公司不断地向客户提供买卖双向的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客户的买卖要求。在金某与其所有交易中始终没有实物交割,均是通过与建仓相反的操作了结合同义务。由此可见,双方诉争交易行为的目的并非转移现货的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涨跌获得利润。本案诉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名为现货交易行纪合同,实为非法的期货交易行为。该非法期货交易行为的违法性不仅在于提供交易平台的西部交易中心无期货交易资格,而且该交易行为所涉交易资金并未入市交易,实质上为封闭交易平台内的私下对冲、对赌的非法交易行为。西部交易中心明知自己未经国家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无合法期货交易经营权,而且在地方政府部门审批其经营权限时明确禁止其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情况下,与圣大公司合作为个人客户提供实质上的期货交易服务,其违法过错明显,本案交易行为应当确认无效,西部交易中心、圣大公司应当共同承担金某出入金差额资金的返还责任。金某诉讼请求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西部交易中心、圣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14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