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期权基本介绍
1:概念
期权(Option),是指赋予其购买方在规定期限按买卖双方约定的价格(简称协议价格(Striking Price)或执行价格(Exercise Price))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某种金融资产(称为标的资产(Underlying Assets))权利的合约。期权购买方为了获得这个权利,必须支付给期权出售方一定的费用,称为权利金、期权费(Premium)或期权价格(Option Price)。
2:期权市场的历史和简介
(1)历史
期权交易起始于十八世纪后期的美国和欧洲市场。由于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影响,期权交易的发展一直受到抑制。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早期,看跌/看涨期权自营商都是些职业期权交易者,他们在交易过程中,并不会连续不断地提出报价,而是仅当价格变化明显有利于他们时,才提出报价。这样的期权交易不具有普遍性,不便于转让,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了很大限制,这种交易体制也因此受挫。
对于早期交易体制的责难还不止这些。以XYZ期权交易为例,完全有可能出现只有一个交易者在做市的局面,致使买卖价差过大,结果导致“价格发现”——达成一致价格的过程受阻。客户经常会问:“我怎么知道我的指令成交在最好(即公平)的价位上呢?”对市场公平性的顾虑,使得市场无法迅速吸引到更多的参与者。直到1973年4月26日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开张,进行统一化和标准化的期权合约买卖,上述问题才得到解决。期权合约的有关条款,包括合约量、到期日、敲定价等都逐渐标准化。起初,只开出16只股票的看涨期权,很快,这个数字就成倍地增加,股票的看跌期权不久也挂牌交易,迄今,全美所有交易所内有2500多只股票和60余种股票指数开设相应的期权交易。之后,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放松了对期权交易的限制,有意识地推出商品期权交易和金融期权交易。
由于期权合约的标准化,期权合约可以方便的在交易所里转让给第三人,并且交易过程也变得非常简单,最后的履约也得到了交易所的担保,这样不但提高了交易效率,也降低了交易成本。
1983年1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提出了S&P 500股票指数期权,纽约期货交易所也推出了纽约股票交易所股票指数期货期权交易,随着股票指数期货期权交易的成功,各交易所将期权交易迅速扩展至其它金融期货上。目前,期权交易所现在已经遍布全世界,其中芝加哥期权交易所是世界上最大的期权交易所。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期权柜台交易市场(或称场外交易)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柜台期权交易是指在交易所外进行的期权交易。期权柜台交易中的期权卖方一般是银行,而期权买方一般是银行的客户。银行根据客户的需要,设计出相关品种,因而柜台交易的品种在到期期限、执行价格、合约数量等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外汇期权出现的时间较晚,现在最主要的货币期权交易所是费城股票交易所(PHLX),它提供澳大利亚元、英镑、加拿大元、欧元、日元、瑞士法郎这几种货币的欧式和美式期权合约。目前的外汇期权交易中大部分的交易是柜台交易,中国银行部分分行已经开办的“期权宝”业务采用的是期权柜台交易方式。
(2)发展现状
1973年,期权市场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组织了一个以股票为标的物的期权交易所——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这堪称是期权发展史中划时代意义的事件。该期权交易所的正式成立,标志着以股票期权交易为代表的真正意义上的期权交易开始进入了完全统一化、标准化以及管理规范化的全面发展新阶段。合约的标准化使得原来买(卖)期权的交易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对冲平仓,大大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更为重要的是CBOE增加了一个结算所,保证了买卖双方合约的履行。这样,交易者无需担心卖方的信用风险,因此吸引了大批的期权经纪商以及投资者。
随着世界经济及世界期货市场的发展,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法国、新加坡、荷兰、德国、瑞士、澳大利亚、芬兰乃至中国香港地区等都建立了期权交易所或交易所期权交易市场。期权交易也从最初的股票扩展到目前包括大宗商品(农副产品、金融产品)、金融证券、外汇以及黄金白银在内的近100个品种。可以这么说,几乎所有形式的资产和负债都有期权交易存在。
最近几年,世界期权交易量增长很快。2000年全球期权交易量占期货期权总交易量的48%。2001年全球期权交易量(42.816亿张,其中个股10亿多张)占期货期权总交易量的58%,全球期权交易量已超过期货交易量。2002年,全球期权交易量达到38.924亿张,占全球期货期权总交易量的62.6%。2003年,全球期权交易规模再创新高,达到51.422亿张,占全球期货期权总交易量的63.4%。
3:期权与期货的区别
(1)标的物不同
期货交易的标的物是商品或期货合约,而期权交易的标的物则是一种商品或期货合约选择权的买卖权利。
(2)投资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不同
期权是单向合约,期权的买方在支付保险金后即取得履行或不履行买卖期权合约的权利,而不必承担义务;期货合同则是双向合约,交易双方都要承担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义务。如果不愿实际交割,则必须在有效期内对冲。
(3)履约保证不同
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都要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而在期权交易中,买方不需交纳履约保证金,只要求卖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以表明他具有相应的履行期权合约的财力。
(4)现金流转不同
在期权交易中,买方要向卖方支付保险费,这是期权的价格,大约为交易商品或期货合约价格的5%~10%;期权合约可以流通,其保险费则要根据交易商品或期货合约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都要交纳期货合约面值5%~10%的初始保证金,在交易期间还要根据价格变动对亏损方收取追加保证金;盈利方则可提取多余保证金。
(5)盈亏的特点不同
期权买方的收益随市场价格的变化而波动,是不固定的,其亏损则只限于购买期权的保险费;卖方的收益只是出售期权的保险费,其亏损则是不固定的。期货的交易双方则都面临着无限的盈利和无止境的亏损。
(6)套期保值的作用与效果不同
期货的套期保值不是对期货而是对期货合约的标的金融工具的实物(现货)进行保值,由于期货和现货价格的运动方向会最终趋同,故套期保值能收到保护现货价格和边际利润的效果。期权也能套期保值,对买方来说,即使放弃履约,也只损失保险费,对其购买资金保了值;对卖方来说,要么按原价出售商品,要么得到保险费也同样保了值。
a.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交易中,买卖双方具有合约规定的对等的权利和义务。期权交易中,买方有以合约规定的价格是否买入或卖出合约的权利,而卖方则有被动履约的义务。一旦买方提出执行,卖方则必须以履约的方式了结其期权部位。
b.买卖双方的盈亏结构
交易中,随着价格的变化,买卖双方都面临着无限的盈与亏。期权交易中,买方潜在盈利是不确定的,但亏损却是有限的,最大风险是确定的;相反,卖方的收益是有限的,潜在的亏损却是不确定的。
c.保证金与权利金
交易中,买卖双方均要交纳交易保证金,但买卖双方都不必向对方支付费用。期权交易中,买方支付权利金,但不交纳保证金。卖方收到权利金,但要交纳保证金。
d.部位了结的方式
交易中,投资者可以平仓或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了结交易。期权交易中,投资者了结其部位的方式包括三种:平仓、执行或到期。
e.合约数量
交易中,合约只有交割月份的差异,数量固定而有限。期权交易中,期权合约不但有月份的差异,还有执行价格、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的差异。不但如此,随着价格的波动,还要挂出新的执行价格的期权合约,因此期权合约的数量较多。
期权与各具优点与缺点。期权的好处在于风险限制特性,但却需要投资者付出权利金成本,只有在标的物价格的变动弥补权利金后才能获利。但是,期权的出现,无论是在投资机会或是风险管理方面,都给具有不同需求的投资者提供了更加灵活的选择。
(a)基础资产不同。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的基础资产不尽相同。一般地说,凡可作期货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作期权交易。然而,可作期权交易的金融工具却未必可作期货交易。在实践中,只有金融期货期权,而没有金融期权期货,即只有以金融期货合约为基础资产的金融期权交易,而没有以金融期权合约为基础资产的金融期货交易。一般而言,金融期权的基础资产多于金融期货的基础资产。
随着金融期权的日益发展,其基础资产还有日益增多之趋势,不少金融期货无法交易的金融产品均可作为金融期权的基础资产,甚至连金融期权合约本身也成了金融期权的基础资产,即所谓复合期权。
(b)交易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不同。金融期货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称,即对任何一方而言,都既有要求对方履约的权利,又有自己对对方履约的义务。而金融期权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性,期权的买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而期权的卖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c)履约保证不同。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均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而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只有期权出售者,尤其是无担保期权的出售者才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履约的义务。至于期权的购买者,因期权合约未规定其义务,无需开立保证金账户,也无需缴纳保证金。
(d)现金流转不同。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时不发生现金收付关系,但在成交后,由于实行逐日结算制度,交易双方将因价格的变动而发生现金流转,即盈利一方的保证金账户余额将增加,而亏损一方的保证金账户余额将减少。当亏损方保证金账户余额低于规定的维持保证金时,亏损方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追加保证金。因此,金融期货交易双方都必须保有一定的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备不时之需。而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在成交时,期权购买者为取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必须向期权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权费,但在成交后,除了到期履约外,交易双方将不发生任何现金流转。
(e)盈亏特点不同。金融期货交易双方都无权违约、也无权要求提前交割或推迟交割,而只能在到期前的任一时问通过反向交易实现对冲或到期进行实物交割。而在对冲或到期交割前,价格的变动必然使其中一方盈利而另一方亏损,其盈利或亏损的程度决定于价格变动的幅度。因此,从理论上说.金融期货交易中双方潜在的盈利和亏损都是无限的。
相反,在金融期权交易中,由于期权购买者与出售者在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对称性,他们在交易中的盈利和亏损也具有不对称性。从理论上说,期权购买者在交易中的潜在亏损是有限的,仅限于他所支付的期权费,而他可能取得的盈利却是无限的;相反,期权出售者在交易中所取得的盈利是有限的,仅限于他所收取的期权费,而他可能遭受的损失却是无限的。
(f)套期保值的作用与效果不同。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都是人们常用的套期保值工具,但它们的作用与效果是不同的。人们利用金融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在避免价格不利变动造成损失的同时,也必须放弃若价格有利变动可能获得的利益。人们利用金融期权进行套期保值,若价格发生不利变动,套期保值者可通过执行期权来避免损失;若价格发生有利变动,套期保值者又可通过放弃期权来保护利益。这样,通过金融期权交易,既可避免价格不利变动造成的损失,又可在相当程度上保住价格有利变动而带来的利益。
但是,这并不是说金融期权比金融期货更为有利。如从保值角度来说,金融期货通常比金融期权更为有效,也更为便宜,而且要在金融期权交易中真正做到既保值又获利,事实上也并非易事。
所以,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可谓各有所长,各有所短。在现实的交易活动中,人们往往将两者结合起来,通过一定的组合或搭配来实现某一特定目标。
4.期权交易的特点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收益和风险均不对等,且损益状态为非线性。其表现为:
(1)权利不对等,期权合约中约定的买入或卖出标的物的选择权归属买方;
(2)义务不对等,期权卖方负有必须履约的义务;
(3)收益和风险不对等,买方的最大损失为权利金,潜在收益巨大;卖方的最大收益为权利金,潜在损失巨大;
(4)保证金缴纳情况不同。卖方必须缴纳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而买方的最大风险仅限于已经支付的权利金,所以无需缴纳保证金;
(5)独特的非线性损益结构。期权交易者的损益并不随标的物市场价格的变化呈线性变化,其到期损益图是折线而不是一条直线,在行权价格的位置发生转折。